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8634號債權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丙○○於簽訂系爭貸款契約時,得其
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之證明,或嗣後得其法定代理人承認之證明。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1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