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34號聲請人甲○○
3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0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洲富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陳其良┌───────────────────────────────────────────────────────┐│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33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甲○○│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95年4月16日│9,830元│0000000│││││行│││││├──┼─────────┼─────────┼───────────┼────────┼────────┼──┤│002│甲○○│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95年6月16日│7,955元│0000000│││││行│││││├──┼─────────┼─────────┼───────────┼────────┼────────┼──┤│003│甲○○│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95年3月16日│16,720元│0000000│││││行│││││├──┼─────────┼─────────┼───────────┼────────┼────────┼──┤│004│甲○○│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96年12月16日│12,600元│0000000│││││行│││││├──┼─────────┼─────────┼───────────┼────────┼────────┼──┤│005│甲○○│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96年6月10日│11,610元│0000000│││││行│││││├──┼─────────┼─────────┼───────────┼────────┼────────┼──┤│006│甲○○│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96年12月16日│94,288元│0000000│││││行│││││├──┼─────────┼─────────┼───────────┼────────┼────────┼──┤│007│甲○○│台中商業銀行大肚分│96年12月16日│39,159元│000000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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