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7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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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7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7461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捌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玖仟肆佰零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壹、緣債務人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七年一月八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台幣29,405元整。
(二)利息計算:新台幣1,945元整。
(三)違約金:新台幣735元整。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台幣0
貳、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書記官劉企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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