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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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6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611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肆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四七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