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簡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乙○○
甲○○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己○原告丙○○○右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丁○○律師被告戊○○右列被告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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