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83號原告 焦柏恩 年籍詳卷被告 莊榮順 同上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桃交簡字第217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郭鍵融法官簡方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施懿珊中華民國111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