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交易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交易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忠偉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蔡立群法官楊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姚佳華中華民國10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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