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交簡附民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號原告 粘紫臨
粘許滿 粘洋溢 粘春明 粘春源 粘秀玉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 律師被告 許振家
協隆剪刀工廠上列被告許振家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2年度交簡字第499號),經原告對被告許振家及協隆剪刀工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吳永梁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8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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