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7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蔡政佑 即 蔡金龍 之繼承人被告 蔡政廷 即蔡金龍之繼承人被告 蔡明芳 即蔡金龍之繼承人被告 蔡權政 即蔡金龍之繼承人被告 蔡勤顥 即蔡金龍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民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依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