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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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4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之住所地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同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戶籍住址均係在高雄市○○區○○○路○○號3樓之1,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2紙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於法洵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快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燕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