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05號原告 褚阿荖 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 律師被告 林春財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 律師
林永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二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黃裕民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書記官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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