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減少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79號上訴人即被告亞業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煒 被上訴人即原告經濟部工業局法定代理人 沈榮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0月17日101年度建字第7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89,9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7日
書記官郝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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