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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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25號原告 徐勝熙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 律師複代理人 陳美惠 律師被告 徐石灶
徐明堂 徐明河 羅雲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9日
書記官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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