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10年交上字第2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0年度交上字第25號上訴人篤耀.弗耐(原名 林孟堯 )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黃萬益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63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750元由上訴人負擔。理由
一、按對於交通裁決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5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字第63號判決不服,於民國110年2月4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於其上訴狀僅記載「……為此依法於定期間內提起上訴,除理由另狀補陳外,謹先聲明如上。」等詞(本院卷第21頁),而未表明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其提起上訴20日之法定期間,仍未提出上訴理由。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錫賢
法官莊金昌法官楊嵎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