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簡字第8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鄭卉君 (原名: 鄭鈺翰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中簡字第847號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
件,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上午9時18分在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臺中簡易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書 記 官 吳欣叡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貳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萬貳仟零玖拾肆元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87年11月27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卡
號:0000-0000-0000-0000、JCB卡)使用,原告核卡後,
依約定被告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金融機構辦
理預借現金,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應
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利息,並
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期為
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
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
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計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迄至107年11月2日止,仍積欠本金
新臺幣(下同)52,094元及遲延利息161,966元、違約金1,
200元,總計215,260元未為清償,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債務到期。為此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上開消費本金52,094元及循環利息暨
逾期手續費208,466元,共計260,560元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二、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信用卡約定條款、應收帳務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雖被告就
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聲明異議稱該項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置辯
,惟被告既未提出具體之抗辯事由並舉證以實其說,所辯洵
無足採,且被告就上開文書之真正亦無爭執,是本院依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
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書記官吳欣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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