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補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20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 張揚飄
管 理 人  張德川
訴訟代理人  張文州
被   告  玉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麗玲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新臺幣(下
同)245,8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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