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豐補字第207號
原 告 祭祀公業 張揚飄
管 理 人 張德川
訴訟代理人 張文州
被 告 玉麗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麗玲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定為新臺幣(下
同)245,88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
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