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08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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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0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0863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因本票約定有利率,其標示不清,故請補本票(票號TH763576)正本一件。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蔡杰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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