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9號聲請人 張淑晶 聲請人因與被告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宜蘭分署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其聲請即屬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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