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382號原告 李鳳玲 被告 鄭元奎 上列被告鄭元奎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8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致欽
法官劉芝毓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詩仙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