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3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3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3332號債權人台中縣新社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劉福榮 債務人 劉昌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抪s臺幣玖萬壹仟■癡楖v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侇s臺幣壹萬零壹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一成計收違約金,逾期六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一加二成計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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