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100年清字第10847號公懲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裁定100年度清字第10847號移送機關法務部設臺北市○○區○○○路○段○○○號代表人 邱太三 住同上被付懲戒人 陳中和 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科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法務部移送審議,本會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陳中和部分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審理程序之裁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得依職權撤銷之,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付懲戒人陳中和涉嫌違法失職,應否懲戒,以其犯罪是否成立為斷,前經本會於100年6月10日議決於刑事裁判確定前,停止審議程序在案。惟104年5月20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業經司法院定自105年5月2日施行。而依該法第77條第1款規定,該法施行前已繫屬於本會之懲戒案件尚未終結者,於該法施行後,由本會合議庭依修正後之程序規定繼續審理。查被付懲戒人陳中和所涉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4號刑事判決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可稽。依上開說明,本會合議庭自得依職權將原停止審議程序之議決撤銷,繼續審理程序。
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3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員 林堭儀
委員 吳景源 委員 吳水木 委員 張清埤 委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朱家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