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4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4982號債權人 曉明鴻 運金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潘長泰 、 潘莉瑩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區分所有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門牌: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號3樓之6)。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6月5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