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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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聲字第6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民國九十年度聲字第六四二號
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裁定應執行刑案件(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八三二號)對於該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異議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受刑人對於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始得聲明異議,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自明,經查本件受刑人對於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異議,並非對於檢察官之指揮為不當,而提起異議,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廿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胡森田
法官郭同奇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瑩澤中華民國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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