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簡上字第54號上訴人 郭絲月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100年度簡字第2127號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偵字第4085號、71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案,並有如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證據及理由附案可稽,上訴人雖以原審量刑過重為由提起上訴,惟查原審科刑所依之刑法第339條第1項,其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金,而原審斟酌被告犯罪情節,量處其拘役50日,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顯屬低度刑,是上訴意旨謂本件原審判決量刑過重云云,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第373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李謀榮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鍾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