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8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82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王慧鈞 債務人 蔡鴻文 即 蔡其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柒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伍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每月以新臺幣玖佰元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以三個月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