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拍字第50號聲請人南投縣草屯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崧存 相對人 陳舜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簡照明於民國103年6月24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其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新臺幣12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3年6月23日,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簡照明對聲請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等債務,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債務人簡照明於103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00,000,000元,借款期間為103年7月1日起至106年7月1日止,約定自借款日起應按月付息,到期還清本金,如未按期付息經催告後,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簡照明於借款期間並未依約繳息,並經聲請人對債務人簡照明為催告後,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簡照明尚負欠聲請人本金100,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現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業經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陳舜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影本、授信約定書影本、貸放內容明細查詢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4346號支付命令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於105年5月6日通知相對人陳舜智及債務人簡照明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本件相對人陳舜智雖於104年12月15日經信託登記為抵押物之所有權人,然本件聲請人對該抵押物之抵押權係於信託前之10
3年6月30日業已設定登記在案,則依首開規定意旨,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5年度司拍字第5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草屯鎮│草屯││737│空│684│全部│陳舜智││││││││白││││└──┴───┴────┴────┴────┴────────┴─┴─────────┴──────┴──────┘┌────────────────────────────────────────────────────────────────┐│附表:建物105年度司拍字第5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7753│碧山路173號│草屯段737地號│人行道、餐廳、│一層:25.13、二│陽台:23.44│全部│陳舜智│共有部分:││││││鋼筋混凝土造、│層:534.46、騎樓││││草屯段7756││││││2層│:15.72,合計:5││││建號,204.│││││││75.31││││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分之6│││││││││││6│├──┼───┼───────┼───────┼───────┼────────┼───────┼───┼──────┼─────┤│002│7754│碧山路175號│草屯段737地號│人行道、餐廳、│一層:257.94、騎││全部│陳舜智│共有部分:││││││鋼筋混凝土造、│樓:17.13,合計││││草屯段7756││││││2層│:275.07││││建號,204.│││││││││││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分之│││││││││││32│├──┼───┼───────┼───────┼───────┼────────┼───────┼───┼──────┼─────┤│003│7755│碧山路177號│草屯段737地號│人行道、店鋪、│一層:13.34、騎││全部│陳舜智│共有部分:││││││鋼筋混凝土造、│樓:20.34,合計││││草屯段7756││││││2層│:33.68││││建號,204.│││││││││││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分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