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原埔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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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原埔簡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原埔簡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雪芬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緝字第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雪芬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洪雪芬可預見任意將金融機構帳戶交付他人,足供他人用為詐欺等犯罪後收受被害人匯款,以遂其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財物目的之工具,竟基於上開結果發生亦不違反其本意之幫助詐欺犯意,於民國104年5、6月間某日,在臺中火車站附近,同時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 股份 有限公司臺東郵局(下稱臺東郵局)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
000及第一商業銀行埔里分行(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人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別詐欺如附表所示之人,致渠等皆而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將如附表所示金額匯至前開帳戶內,並旋遭提領一空。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洪雪芬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 王秝 娸、 吳承 翰、張 簡弘斌 、 蘇威太 、 黃仲鵬 、畢展
熒、 鄭寀 緁及被害人 王憲珍 、吳 郁洵 、林 郁樺 於警詢時之指訴。
㈢第一銀行105年2月19日一埔里字第00039號函暨被告第一
銀行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影本、臺東郵局105年2月24日東營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被告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各1份。
㈣就告訴人 王秝娸 部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存款人收執聯各1份。㈤就被害人王憲珍部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
臺東縣政府警察局臺東分局建蘭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及LINE通話翻拍照片10張。
㈥就告訴人 吳承翰 部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案件紀錄表、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山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各1份。
㈦就告訴人 張簡弘斌 部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
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及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各1份。
㈧就告訴人蘇威太部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
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各1份。
㈨就告訴人黃仲鵬部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
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及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
㈩就被害人 吳郁洵 部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分
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陳報單、LINE對話紀錄、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暨內頁影本及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份。
就告訴人 畢展熒 部分:有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
就被害人 林郁樺 部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欺諮詢專線紀錄
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名間分駐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1張。
就告訴人 鄭寀緁 部分: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三重派
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各1份。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判例可資參照。查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向告訴人王秝娸、吳承翰、張簡弘斌、蘇威太、黃仲鵬、畢展熒、鄭寀緁及被害人王憲珍、吳郁洵、林郁樺施用詐術,使其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是渠 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將其所有設立於臺東郵局及第一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等物寄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供其或與之具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者,作為詐欺財物使用,惟並無證據證明被告與該詐欺集團成員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是被告係基於幫助該詐欺集團成員詐欺取財之犯意,且其所為提供上揭2帳戶之行為亦屬刑法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取財犯罪之意思參與犯罪,為詐欺取財之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㈢被告以一幫助行為,一次提供上揭2帳戶幫助該詐欺集團成
員先後對告訴人王秝娸、吳承翰、張簡弘斌、蘇威太、黃仲鵬、畢展熒、鄭寀緁及被害人王憲珍、吳郁洵、林郁樺詐欺取財,係以一幫助行為,侵害上述10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詐欺取財既遂罪論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7號、97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4號研討結果研討結果參照)。
㈣爰審酌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貧寒,尚需扶養
有2名年幼子女(參見偵緝卷第24頁)之生活狀況,無前科,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提供上開2帳戶供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詐欺取財,使正犯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憑恃犯罪追查不易更肆無忌憚,而助長詐欺取財之歪風,對社會財貨秩序、正常經濟交易安全及人民財產權構成嚴重危害,增加告訴人王秝娸、吳承翰、張簡弘斌、蘇威太、黃仲鵬、畢展熒、鄭寀緁及被害人王憲珍、吳郁洵、林郁樺尋求救濟及警察機關查緝犯罪之困難,及告訴人王秝娸、吳承翰、張簡弘斌、蘇威太、黃仲鵬、畢展熒、鄭寀緁及被害人王憲珍、吳郁洵、林郁樺因此受上述之損害,迄今未與上述之告訴人及被害人等和解或成立調解,賠償其等所受損害,兼衡被告本身未實際參與本案詐欺取財犯行之責難性,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
㈡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秀芬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被害人│││(新臺幣)││├──┼────┼──────────────┼────┼─────┼──────┤│1│王秝娸│詐欺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以虛偽│104年6│12,000元│臺東郵局帳戶││││刊登「拍賣卡西歐自拍相機」訊│月10日12││││││息, 適王秝 娸瀏覽上開訊息,即│時28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與帳號「tina58│││││││98」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買賣事宜後,並│││││││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2│王憲珍│詐欺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以虛偽│104年6│1,032元│第一銀行帳戶││││刊登「拍賣勳風多功能美食攪拌│月10日13││││││機」訊息,適王憲珍覽上開訊息│時20分││││││,即與帳號「gtaz5667」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買賣事宜後,並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3│吳承翰│詐欺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以虛偽│104年6│16,000元│臺東郵局帳戶││││刊登「拍賣手機」訊息, 適吳 承│月10日13││││││翰瀏覽上開訊息,即以通訊軟體│時23分許││││││LINE與帳號「Ann」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買│││││││賣事宜後,並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4│張簡弘斌│詐欺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以虛偽│104年6│10,000元│臺東郵局帳戶││││刊登「拍賣IPHONE6PLUS手機」│月10日13││││││訊息,適張簡弘斌瀏覽上開訊息│時37分許││││││,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帳號「er│││││││ic01992」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買賣事宜後│││││││,並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5│蘇威太│詐欺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以虛偽│104年6│8,000元│臺東郵局帳戶││││刊登「拍賣蘋果平板電腦」訊息│月10日13││││││,適蘇威太瀏覽上開訊息,即以│時42分許││││││通訊軟體LINE與帳號「tina5898│││││││」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買賣事宜後,並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6│黃仲鵬│詐欺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以虛偽│104年6│7,000元│臺東郵局帳戶││││刊登「PS4遊戲主機」訊息,適│月10日14││││││黃仲鵬瀏覽上開訊息,即以通訊│時41分許││││││軟體LINE與帳號「tina5898」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買賣事宜後,並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7│吳郁洵│詐欺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以虛偽│104年6│1,800元│第一銀行帳戶││││刊登「拍賣 葉黃素 」訊息,適吳│月10日15││││││郁洵瀏覽上開訊息,即以通訊軟│時01分許││││││體LINE與帳號「yinqi41」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買賣事宜後,並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8│畢展熒│詐欺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以虛偽│104年6│7,900元│第一銀行帳戶││││刊登「拍賣衣櫃」訊息,適畢展│月10日15││││││熒瀏覽上開訊息,即以通訊軟體│時許││││││LINE與帳號「pinasonic2004」│││││││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買賣事宜後,並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9│林郁樺│詐欺集團於露天拍賣網站以虛偽│104年6│10,000元│臺東郵局帳戶││││刊登「拍賣行李箱」訊息, 適林 │月10日14││││││郁樺瀏覽上開訊息,即以通訊軟│時06分許││││││體LINE與帳號「brain5212」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買賣事宜後,並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10│鄭寀緁│詐欺集團以虛偽刊登「拍賣百貨│104年6│2,700元│第一銀行帳戶││││禮券」訊息,適鄭寀緁瀏覽上開│月11日某││││││訊息,即以通訊軟體LINE與帳號│時││││││「TINA810131」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聯繫買賣事│││││││宜後,並因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系爭帳戶。││││└──┴────┴──────────────┴────┴─────┴──────┘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