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上字第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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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上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上字第49號上訴人 羅宛筠 即原告訴訟代理人 呂紹凡 律師
邱佳慶 律師被上訴人 陳名煒 即被告
陳俊佑 魏秉良 曾宛榆 原名 魏宛榆
一、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4號恐嚇取財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337號)提起上訴。因刑事部分,已經本院撤銷原審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犯恐嚇取財罪。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書豪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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