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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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617號抗告人 呂清岸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陳李春美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9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主文第二項「新臺幣伍億陸仟貳佰壹拾貳萬肆仟玖佰柒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伍億陸仟貳佰壹拾伍萬捌仟叁佰壹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游悅晨法官江春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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