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11號原告 林哲君
林映廷 林 謝鶴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恩民 律師
魏翠亭 律師原告林謝鶴妹訴訟代理人 林輝宏 被告 莊光榮
勝興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男 訴訟代理人 葉博洋 (即 葉芷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29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林美黛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