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抗字第1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抗字第1659號抗告人 謝清彥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下同)109年7月14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5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9年12月25日以109年度聲字第66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有該裁定正本、法務部○○○○○○○簡復表、送達證書影本可稽(見本院卷第35至38頁)。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7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廖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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