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6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673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吳庭安
李明勳 被告 郜均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十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及自民國一○七年九月十一日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櫻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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