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45號
原   告 騰云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靜華
被   告  澤瑜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澤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獎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傳銷商申請契約條文第三十條約定,雙
方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提
出之傳銷商申請契約條文在卷可稽,且兩造均為法人,並無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事件排除合意管轄規定
之適用,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21日
書記官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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