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733號原告 侯瑛章 被告 詹裕琛 訴訟代理人 陳志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支付命令經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壹萬柒仟陸佰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壹萬柒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23日
書記官鄭伊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