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5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培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下簡稱受刑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7年4月16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6年5月13日│104年12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及案號│年度偵緝字第1313號│年度偵緝字第1015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29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4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1月20日│107年3月8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292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240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2月21日│107年3月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備註│年度執字第3918號│年度執字第53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