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52號原告 黃盆 被告 陳美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4,042,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1,0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