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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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355號上訴人即原告佶原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炎燈 被上訴人即被告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法定代理人 魯明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
8日判決不服,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800,5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9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