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35號原告乙○○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 律師被告歐總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 謝國允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書記官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