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435號原告乙○○
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 律師被告歐總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
謝國允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白俊傑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