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4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俊杰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柒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俊杰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4年7月10日上午11時許及同日晚間11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鎮○○路○○○號住處附近草叢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經警於同年月11日凌晨6時10分許,在上開住處內,查獲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結晶物(聲請書誤載為粉末,應予更正)1包(送驗淨重0.0990公克、驗餘淨重
0.0978公克),本件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
4年度毒聲字第66號裁定令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4年8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毒偵字第6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上開結晶物1包,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有該院104年7月2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1份附卷可參,是該扣案之結晶物1包,係違禁物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書就此贅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2款、第2項應予刪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被告林俊杰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於104年7月10日上午11時許及同日晚間11時許,在其位於南投縣○○鎮○○路○○○號住處附近草叢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管內點火燒烤後吸食其所產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各1次;嗣經警於同年月11日凌晨6時10分許,在上開住處內,查獲內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結晶物1包(驗餘淨重0.0978公克),本件被告因上開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字第66號裁定令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4年8月
1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毒偵字第6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透明結晶物1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扣押物品清單、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4年7月21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各1份附卷可憑,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至盛裝前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凃裕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子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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