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電腦使用罪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哲銘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調偵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簡志龍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書記官王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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