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黃庭敏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林殷佐 律師 陳泓年 律師被告 吳明峯
張益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 律師
李怡欣 律師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桃簡字第3083號妨害婚姻及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謝枚霏法官游智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