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2號原告 蒙係武 被告 蘇世榮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潘政宏
法官劉淑玲法官石蕙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烈華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