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吳朗西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吳怡寬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欄關於「被收養人吳怡寬之父親即吳朗西」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收養人吳怡寬之父親即 吳友柏 」。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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