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123號原告 呂駿良 原告 林光翟 原告 蘇為成 原告 許淑儀 原告 易婷婷 原告 靳凡毅 原告 林君諺 原告 陳奇琰 原告 劉佩如 追加原告 邱奕維 追加原告 黃弗聿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稚婷 律師被告鼎昌國際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育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開庭前具狀分別說明各原告如何向被告表達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並將繕本逕自送達被告。
三、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上開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勞工法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