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家訴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不真正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訴字第164號上訴人 吳宗憲 被上訴人 吳莊煌
吳宗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不真正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110,222元(參見本院卷㈠第11、12頁附表所載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核定價額),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903,98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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