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804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簡字第804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被   告  林群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
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肆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87年4月22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被
告得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被告至94年10月10日止累積消費記帳
新臺幣(下同)274,606元(其中262,139元為消費款、10
,467元為循環利息、2,000元為其他費用)未為給付,依
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262,139元自9
4年10月1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
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於92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500,000元,約定92年7月7
日至95年7月7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為證。詎
料被告於94年9月1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
期,計尚欠本金39,736元及自94年9月15日起至104年8月3
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迄未清償,依
法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
(三)被告於91年10月3日向原告借款240,000元,約定自91年10
月3日至96年10月3日分期清償,利息採固定利率計付,並
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被告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原告收執為證。
詎料被告於94年8月3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到
期,計尚欠本金125,058元及自94年8月4日起按週年利率1
3%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被告自應負清
償責任。
(四)綜上,被告未依約清償,屢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法律關
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審酌。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
與約定條款、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暨
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
、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而被告既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
,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宇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書記官吳建元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110元
合計4,850元
附表:
┌────┬──────┬──────┬──────────┐
│產品│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新臺幣)││
├────┼──────┼──────┼──────────┤
│信用卡│274,606元│262,139元│自94年10月11日起至10│
││││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20%計算,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
├────┼──────┼──────┼──────────┤
│現金卡│39,736元│39,736元│自94年9月15日起至104│
││││年8月31日止,按週年│
││││利率18.25%計算,自│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
├────┼──────┼──────┼──────────┤
│小額信貸│125,058元│125,058元│自94年8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13%│
││││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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