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5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7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7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珊瑜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文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華淑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叁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緣債務人吳珊瑜於就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時,為就學需要,邀同債務人吳文雄.華淑惠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自學業完成後滿1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用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並簽訂借據壹紙,借款金額共156,982元.債務人約定自民國101年7月1日起,應自行負擔借款利息,並自民國101年8月1日起應按月攤還本息,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4年5月1日起即未依約定繳付本息,依借據債權保全條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得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新臺幣105,388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催未獲置理.
2.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金錢債務,而債務人等現居上開地址,係在鈞院管轄區域內,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鑿核,迅速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3.釋明文件另寄.釋明文件:借據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