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3年基簡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一四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系爭本票發票人 陳皆成 涉嫌偽造原告之署押,有犯偽造文書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六四七號刑事判決附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日~B書記官陳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