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3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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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3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指揮執行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535號聲請人 黃金城 上列聲請人為指揮執行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107年度執字第4431號執行指揮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對於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確定終局裁判,認其所適用之法規範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明定聲請不備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訴法第59條第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所指摘之執行指揮書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向憲法法庭提出聲請,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憲法法庭第四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吳陳鐶
大法官黃昭元大法官呂太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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