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65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565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申請塗銷登記事件,聲請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565號聲請人 吳慶文 上列聲請人因申請塗銷登記事件,聲請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人主張略以:臺南市政府違反憲法規定,將聲請人祖產土地登記為所有人,惟臺南市政府及其環境保護局以府地劃字第1110221219號及環秘字第1110059546號函(下併稱系爭函)拒絕陳情,爰請求塗銷登記該土地及其地上建物之所有權人及管理者,並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
1項及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函並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憲法審查。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尚傑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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